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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04-27    浏览次数:3024 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湖北省社科联。英文名称为: Hubei Association of Social Science (缩写:HA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由依法成立的省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市、州社科联联合组成。

    第三条  本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对申请加入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全省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履行审查、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并对市、州社科联的工作予以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和学术交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促进学术创新,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繁荣,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联系和团结湖北省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愿望与要求,维护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会员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

(三)指导和协调湖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市、州社科联的活动;

    (四)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扶持、促进优势和特色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承担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课题及调研任务;

    (五)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

    (六)加强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促进学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七)受省政府委托,负责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受理和承担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评估及成果鉴定;

(八)大力培育优秀成果,扶持优秀人才,培养中青年学科带头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九)奖励和表彰全省省级优秀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市、州社科联及其工作者;

(十)编辑出版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刊物。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市、州社科联,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使用本会的活动场所和其它学术平台;

    (四)参加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和本会组织的优秀单位及个人评比活动;

    (五)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二)积极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和严守职业道德;

    (四)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者应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处以撤销处罚者,会员资格即自行丧失。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协商制的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

大会代表包括团体会员代表、有关单位代表和特邀代表,名额由上一届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统筹分配。

    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有关单位代表由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特邀代表由主席团提名、与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十三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通过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是湖北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经协商,由大会选举产生,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解释本会《章程》;

(四)对其它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和由上届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和女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十七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原推荐单位民主协商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经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可进行调整,并提请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认可。

    第十八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原推荐单位协商提出新的人选,经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主席团审议,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进行调整,并提请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认可。

    第十九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设名誉委员若干名。凡对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过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领导同志,热心赞助和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实业家,由主席团提名经湖北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通过,聘为名誉委员。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聘请若干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会的学术指导和评议机构。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席团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通过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刊为《理论月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昌。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及国家法律允许的其他活动的收入;

(四)个人、单位及社会的捐赠资助;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用作办事机构的行政开支;

(二)用于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的监督

本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主席团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由湖北省社会科学界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本会《章程》由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解释。